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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国税函3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内容从三方面详细说明
国税函3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内容从三方面详细说明
来源:网络整理2025-09-17

国税函3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企业职工福利费涵盖范围进行了详细阐述,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说明,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具体包含以下项目:(一)对于尚未实行社会职能分离的企业,其内部福利机构产生的设备、设施及人员开支,涵盖职工食堂、职工澡堂、理发室等设施的费用。为员工健康保障、日常起居、住所安排、出行便利等提供的各项补助和实物福利,涵盖单位给予员工因公务在外就医的支出、未推行医疗统筹的职工医疗开销、……等。还有依据其他政策产生的员工福利支出,涉及丧葬抚恤金、安家支持、探亲旅途资助等。不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说明,职工福利费涵盖的内容有:职工因公务在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对职工生活困境的援助,未实施医疗统筹单位的职工医疗开销,还有其他符合规定的职工福利相关支出。这表明,税收法规与企业会计规范对于员工福利开销的划定有所不同,并且税法规定的界限比会计准则规定的界限更为清晰和详尽。

因此,公司在处理与员工福利支出相关的税务事宜时,只要实际发生的费用符合国税函3号文件规定的范畴,并且不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建议直接将其归类为员工福利支出,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更为合适。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国税函3号文件第三条对于所界定的员工福利费具体内容是全部列举还是部分列举的问题,并未作出清晰说明。要是全部列出,那么未包含在清单里的,即便从道理上讲可以算作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或者依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开支,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即便公司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未超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例如国税函3号文未列出的,很多企业都有的在逢年过节发放给员工的各类现金性福利和非现金性福利,或者日常以各种名义为员工集体提供的衣、食、住、行、娱乐、健康等各项福利待遇。若非全部列出,未包含的且从道理上讲应算作员工福利的部分该如何界定?例如,像过年过节给员工发放的各种好处,还有用各种名义为员工提供各种方面的关照等等。所以,关于这些扣除项目的范围,还需要税务部门做进一步的说明。但是个人主张,在具体规定公布之前,公司处理企业所得税收缴事宜时,可以先依据国税函3号文所明确的支出项目和额度,来判定相关费用是否属于税法上规定的员工福利支出范畴。

国税函3号 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 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_员工福利

不过作者要着重指出的是,关于国税函3号文件已界定为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在税务处理上务必归入职工福利费项目,不能依照会计核算方式或过去的老做法归入其他类别。对于国税函3号文已经清晰界定的“采暖费补助”、“员工防暑降温补助”等,即便公司依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直接划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项目,在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期间,仍需依照税法要求调整至员工福利支出中列报(即实施纳税调整),并且该支出须受到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比例限制,若超出此比例,超出部分则无法在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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