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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企业为员工发福利,会计处理有新规了
企业为员工发福利,会计处理有新规了
来源:网络整理2026-04-05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财会〔2014〕8号

国务院相关部委、相关直属机构,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有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派驻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置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里有关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且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做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标题为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的一则通知,其文号为财会〔2006〕3号,且于2006年2月15日由我部发布,该通知里包含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同时被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14年1月27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于对职工薪酬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予以规范的目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薪酬类别之中的职工薪酬,乃是企业为了换得职工所提供的各类各样的服务甚至去解除与之的劳动关系,从而给予的各种各样形式的报酬或者相应补偿。职工薪酬涵盖短期薪酬这一种,还包含着离职后的福利,也有辞退福利以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这些部分。企业给予职工配偶,还有其子女,以及受赡养人,再者已故员工遗属以及其他受益人等等的福利,同样是归属在职工薪酬范畴之内的。

它是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之后,12个月之内必须全部支付的职工薪酬,不过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不在此列,这被称作短期薪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属于短期薪酬,职工福利费也属于短期薪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同样属于短期薪酬,住房公积金属于短期薪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属于短期薪酬,短期带薪缺勤属于短期薪酬,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属于短期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属于短期薪酬,还有其他短期薪酬也属于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企业支付工资或者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情况,其中涵盖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这么些类别。利润分享计划,是因为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和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者其他经营成果来提供薪酬那样的协议。

离职之后的福利,乃是指企业为了获取职工所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迈入退休阶段,亦或是与企业结清劳动关系之后,所给予的各式各样形式的报酬以及福利,不过短期薪酬以及辞退福利是被排除在外的。

那些被称作辞退福利的东西,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即企业在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就解除了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又或者是为了鼓励职工能够自愿接受裁减,从而给予职工相应补偿的情形。

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能够涵盖所有职工薪酬并且还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位内容范畴的,便是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三条 本准则所讲的职工,是指跟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其中包括全职职工,包括兼职职工,包括临时职工,并且也涵盖虽未跟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然而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存在这样一些人员,他们没有和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也并非由企业正式任命,可是他们向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和职工所提供的服务相类似,这类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其中还涵盖了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进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是企业年金基金。

(二)股份作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 短期薪酬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把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且计入当期损益,除了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之外。

第六条 对于企业所产生的职工福利费而言,当是在实际发生的那个时候,依据实际发生的额度,将其计入到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当中。而要是职工福利费属于非货币性福利这边的情况,那就应当是按照公允价值去进行计量哟。

第七条 企业给职工交的医疗保险费,以及工伤保险费,还有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另外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干活的会计期间,依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算出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且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八条 按照职工提供服务,进而实现其未来带薪缺勤权利增加的情况,带薪缺勤被细分为累积带薪缺勤以及非累积带薪缺勤。针对累积带薪缺勤,企业要在职工提供服务致使其未来带薪缺勤权利得以增加之际,确认与之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且将累积未行使权利导致的预期金额增加部分,用来计量职工薪酬。对于非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处在职工实际出现缺勤情况,那个会计期间,确认与之相关的职工薪酬。

什么是累积带薪缺勤呢,它指的是那种带薪缺勤权利能够结转至下期的带薪缺勤情况,其中本期还没有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是可以在未来期间去使用的。

非累积带薪缺勤,它指的是那种带薪缺勤权利没办法结转至下期的带薪缺勤,在本期当中,那些还没有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会被取消掉,而且职工要是离开企业的时候,同样没有权利去获得现金支付。

第九条 利润分享计划,当同时满足下面所列诸般样的条件之时,相应的企业,不得不,去确认有关联的应付职工薪酬:

(一) 企业由于过去发生的事项,致使当下具备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者存在推定义务。

(二) 由利润分享计划致使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的金额,是能够被可靠地估计出来的。归属于下述三种情形当中的任意一种的,便视作义务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第十条 职工需要在企业工作特定的那一段期间,才能够去分享利润,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之际,应当把职工因为离职从而没办法享受利润分享计划福利待遇的可能性给反映出来。

倘若企业于职工为其给予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完结之后的12个月之内,并非需将利润分享计划致成的应付职工薪酬全部予以支付,那么该利润分享计划理应适用本准则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离职后福利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职工离职之后的福利计划,它所指的,乃是企业跟职工针对离职之后的福利达成相关协议的情况,又或者,是企业为了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的福利而制定若干规章或者办法之类的情况。这里面,设定提存计划,它指的是在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之后,企业就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那种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它指的是除开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第十二条 处于职工为其给予服务的会计期间时,企业要把依据设定提存计划算出的应缴存金额认定为负债,并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按照设定提存计划,要是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完毕后的12个月之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那么企业得参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把全部应缴存金额用折现后的金额来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第十三条 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一)按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运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针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以及财务变量等展开估计,以此计量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义务,还要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企业需依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把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义务进行折现,进而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以及当期服务成本。

(二)存在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的情况下,企业要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之后所形成的,赤字或者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的,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

假设设定受益计划有盈余,那么企业要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与资产上限这两者中较低的那个来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这里所说的资产上限,指的是企业能够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者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从而获取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三)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四)按本准则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以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于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情况中,每一个服务期间都会致使增加一个单位的福利权利,而且要针对每一个单位独自进行计量,从而去形成最终义务。企业需要把福利归属到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产生的期间。此一期间也就是从职工提供服务用以获取企业在未来报告期间预计会支付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起始,一直到职工后续服务不会使得这一福利金额显著增加的那一日中止。

第十四条 企业要依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所算出的公式,把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到职工提供服务的那段期间,然后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职工后续年度服务致使其享有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水平明显高于以前年度,此时企业要按直线法,把累计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分摊确认,从职工提供服务使企业首次产生设定受益计划福利义务起,到职工提供服务不再致使该福利义务显著增添的期间。确定此归属期间时,不应考量仅是因未来工资水平提升而造成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显著增加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企业要对全部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开展折现操作,这其中涵盖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那个年度报告期间结束之后的12个月期限内进行支付的义务。而折现过程里所采用掉的折现率需依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期限以及币种相互匹配的国债或者活跃市场上质量高的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来确定。

第十六条 在报告期末的时候,企业是需要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述这些组成部分的:

(一)服务成本,涵盖当期服务成本、过往服务成本以及结算层面的利得或者损失。当中,当期服务成本,指的是职工在当期进行服务致使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出现增加的额度;过去服务成本,指的是设定受益计划出现修改从而导致与以前那么些期间职工服务相关联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产生增加或者减少情况。

(二)经设定的受益计划里,净负债或者净资产所产生的利息净额,其中涵盖了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还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所导致的利息。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要不就是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或者准许职工福利成本算进资产成本里,不然上述的第(一)项以及第(二)项就得算进当期损益内;第(三)项要算进其他综合收益里,而且在后续的会计期间是不允许转回到损益的,只是企业能够在权益的范畴内去转移那些在其他综合收益里被确认好了的金额。

第十七条 导致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产生变动的情况涵盖了下面这些部分:

(一)存在精算利得,或者存在精算损失,精算利得是因为精算假设以及经验调整致使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出现增加,精算损失是源于精算假设还有经验调整造成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产生减少。

(二)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回报,从中减去那些被包含在设定受益计划里,属于净负债或者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范畴内的金额。

(三)资产上限所产生影响的变动,从中扣除涵盖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的利息净额里的金额。

第十八条 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情形之下,企业理应在如下日期当中,将过去服务成本确定为当期费用,此日期为二者之中更早的那一日: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其是企业针对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部分或者所有未来义务而开展的交易,且并非是依据计划条款以及所涵盖的精算假设向职工给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乃是下列两项的差额:

(一)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

(二)结算的价格,涵盖了被转移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直接产生的、与结算存在关联的支付。

第四章 辞退福利

第二十条 企业要是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那么应当在下列两者当中那个更早的日期,去确认辞退福利所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且把它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无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单方面撤回,即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者裁减建议而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第二十一条 企业需依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去预计,并且确认辞退福利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若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之后12个月内能够完全支付,那么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要是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之后12个月内没办法完全支付,那就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别的长期职工福利,要是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那就得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里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句号。

第二十三条 除掉上述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外,企业理应适用本准则当中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相关规定,去确认以及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者净资产。在报告期末的时候,企业应当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所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如下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出于简化与之相关会计处理的目的,上述所涉及项目的总的净额,应当被计入到当期的损益之中,或者计入到相关资产的成本之内。

第二十四条 长期残疾福利水平要是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的长短呢,企业就得在职工提供服务的那个期间,去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计量的时候得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以及预期支付的期限;长期残疾福利要是和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没啥关系的,企业就得在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第六章 披  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短期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此为应付给职工的那些工资,还有奖金、包含各类用途明确有所不同的津贴以及补贴,以及在期末阶段呈现出应付状况但还未实际支付出去的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这些属于社会保险费,还有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依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六)其他短期薪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得披露其所设立或者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得披露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者依据,得披露当期缴费金额,还得披露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设定受益计划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

(二)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

(三)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四)关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其所依赖的被视为重大的精算假设,以及与之相关的敏感性分析所产生的结果。

第二十八条 企业需要进行披露,披露因解除劳动关系而提供的辞退福利之支付情况,以及其期末时应付但尚未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 企业需要披露所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性质,企业要披露所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金额,企业应当披露所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计算依据。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三十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时,存在着离职后福利计划,还有辞退福利,以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除了本准则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况之外,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来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比较财务报表里所披露的,那处于本准则施行之前的信息,要是和本准则的要求并不一致,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去进行调整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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