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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儒家伦理与差序格局在当代非遗传承中的体现及策略
儒家伦理与差序格局在当代非遗传承中的体现及策略
来源:网络整理2024-11-17

基于儒家伦理和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差别秩序”现象,也普遍体现在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组成的特殊社会圈子中。突出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师徒关系”也围绕家族血脉荡漾开来,形成社会“圈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个体不仅要通过“关系实践”、通过主动“拜师”,构建有利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人际网络,还要通过“人际交往”的运作,实现“核心传承”。人们对社会资源的兴趣是相互的。 “拜师”不仅是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集体意向”行为和心理观念,也成为社会资源有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共同行动策略。作为当下一种“社会现实建构”的方法,学术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现实背景下,如何合理、恰当地运用和防止“关系资本”的异化发展。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核心是传承人。传承人的建立、保护和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重中之重。其中,“传承是为了遗产的延续和永恒”,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研究目标是“促进其传承”。 [1]因此,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审视当前非物质遗产的实践工作,需要从当前非物质遗产的社会现实中找问题。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具有“活态传承”的民间文化遗产,呈现出“师徒传承”、“家族传承”、“社会传承”等多元化的传承方式。其中,“师徒传承”无疑是最传统、最直接、最常见的方式,而“师徒关系”的建立、维持、管理和巩固都涉及到非物质文化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遗产。加工和调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种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文化实践,认识并实施文化干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前提”。 [2] 然而,受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影响,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出现了许多负面社会现象和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其背后隐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社会结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解决。

本文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视角,以江苏省宜兴市国家级传统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非物质传承主体为研究对象,尝试运用“复合理论工具”,即结合运用社会学的“差别格局”理论、人类学的田野调查和传承人口述历史研究三种方法,从构建“社会关系”的角度,客观辩证地分析宜兴紫砂如何非遗传承人群体通过“拜师”的方式,对“社会和行业‘人际关系网’构建”问题进行研究。我们特别分析解释了这种“集体意向行为”背后的心理动机、行动策略和社会资源交换方式。其意义在于,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立场出发,探索在中国民俗文化和本土社会背景下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健康有序传承的有效途径或路径,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课题研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法论思路,以期为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建设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现象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

一、“差异格局”与非遗传承主体的社会结构

费孝通在比较东西方社会结构后指出,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呈现出所谓“差别格局”。他认为中国的社会结构与西方不同。西方的社会结构就像“一捆捆清晰的柴火”,而在中国则“就像一块石头扔到水面上激起的涟漪,每个人都被他或她的社会影响力推出去”。圆的中心。”这个以社会个体“自我”或“自我”为中心的“水波纹”“圆”,具有随着“自我”或“自我”力量的变化而扩大和收缩的能力。 [3]“圈”中的所有角色都会根据与中心“自己”的接近程度找到自己在“圈”中合适的位置。

作为中国社会“礼序”的基本形态,费孝通对“差序格局”的洞察,不仅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本质特征,而且使“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别”问题在中国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中国的社会结构日益清晰。它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中国人在交往和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实际上也隐含着一种区分优劣的“等级参数”,由此形成的社会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这种“等级差异”。 ”就是所谓的“社会阶层”。 [4]其形式是由水平的、弹性的、自我中心的“差异”和垂直的、刚性的、层次的“秩序”组成的三维多维的结构。作为社会学的学术话语,“差别格局”既要体现中国的“社会结构层面”,又要体现“人际结构层面”。因此,“差序格局”应具有丰富的内涵,其纵向“层次差”与横向“远近”应同等重要。

(一)“穷”: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横向社会结构

中国社会的社交网络构建呈现出“同心圆”或“蜘蛛网”结构的特征。 “自己”或“自己”是“同心圆”的圆心或“圆”的中心,而其他人则根据关系的“紧密程度”处于不同的圆中。每个人在不同的“圈子”中与他人交往,在不同的社会“圈子”中遵循不同的特征、原则和运行规则,从而形成具有鲜明“差别秩序模式”特征和“关系结构”的“道德秩序”。对比费孝通的“水波纹”比喻,在当前以“师徒”为主要传承方式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体制下,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的地位“在他们的行业”等荣誉称号,是“扔在水面上的石头”,撞击在非物质传承体的“水面”上,形成同心“圆”的涟漪。涟漪圆圈的中心就是所谓的“核心传承者”[6],围绕“核心传承者”的“圈出的涟漪”就是“那些从自己身上推出来的、与自己有社会关系的人”。群体中发生的一系列涟漪”[3],即无形传承的紧密程度围绕“核心传承人”的距离划分。“圈子”虽然植根于传统儒家社会理论,但它也有传统社会结构有其固有的发展逻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族传承、师徒传承,都会恪守一套主观的行为伦理。

在紫砂陶艺传承方面,“我们紫砂产业的传承分为‘家族传承’和‘师承传承’两种。如果你的孩子是徒弟,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肯定会学到更多。”至于你身边的师傅传授技艺,虽然传授的都是一样的,但肯定是有偏差的。” [7]在教学、宣传、技能提升等资源配置方面,“师若推荐,必先推荐嫡系子孙,然后轮到‘师传师’。”[7]在师徒制中,是否收徒的“区别”[8]是:“如果其他人(尚未收徒的学生)来学制壶,尤其是那些没有制壶的人,基本的知识,就交给技艺高超的徒弟吧,师傅不会亲自教你的。” [9]在以“核心传承人”为中心的“圈子”结构中,“这些是紫砂家族传下来的孩子,家里肯定有资源,站在父母的肩膀上,他们一定会比父母上升得更快。”我们,更快地晋升[10],更快地在紫砂界出名。 对于大师子弟的作品,给任何客户的价格都比普通民间艺术家高。像我们一样。” [11]哪怕是简单的“师徒传承”,弟子“圈子”里还是有资源的。配置上的“等差”和“顺序”:“还有一个厉害的高手T,是我父亲朋友的儿子,本来一锅卖四五千块钱,但成为T的弟子后,T将他纳入锅中。锅中的每个徒弟都介绍了一个庄家,每个锅的直接价格都是两万……所以肯定是一个‘圈子’,这就是‘圈子’的重要性。” [8] 事实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上。在主体组成的特殊社会结构中,“直系亲属与外人之分”、“亲属之间的远近”的“分化格局”可以说是普遍存在的。其以“核心传承人”为中心的水波纹,将推动血缘亲属和非血缘亲属形成一个小的社会“圈子”,形成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关系的“差别秩序格局”。 “差别秩序”的特征不仅体现在无形遗产“人”的身份和社会角色上,也体现在“物”的价格水平上的“差别”特征。这也是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拜“核心传承人”为徒,融入自己的“传承血统”,主动向“核心传承人”靠拢,构建以“圈子”为中心的主要原因。关于“自我”“关系实践”的方法。体现了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界盛行的“扔石头同心荡漾的本质”。 [3]P28。

(二)“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垂直社会结构

无论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家族传承”,还是基于非血缘关系的“师徒传承”,非遗传承的主体都是基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人伦”的“分化秩序”而构建的。关系”。 。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特征,非物质传承的谱系本身就是一种人为的“伦理”。而其“等级”特征也非常突出地体现在由无形继承主体组成的特殊社会结构中。例如,在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体制机制中,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与一般传承人群体之间,不仅存在行业“圈子”地位的“等级差”,在具体的非遗产继承中。从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制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个体的生存和发展始终面临着社会身份和地位的等级变迁。当然,在现实社会中,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间的“等级差异”往往与“横向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远近关系和纵向的以群体为中心的等级关系”交织在一起。 ,并相互平衡。” ”[12]复杂的现象可以被表达。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内真实的“人际关系”结构中,作为“师父”的“核心传承人”与作为“徒弟”的普通传承人之间”,无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知识或技能的掌握,还是对与项目相关的各种资源和社会权利的享有,都强烈展现出纵向的“等级鸿沟”和“利益秩序”。这是突出体现在,面对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非遗主体中的“师”和“徒”不仅要追求作为社会个体的“自我”的特定社会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实体,通过承担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责任来体现其“社会”形象,因此,每一个具有儒家文化特征的非物质传承主体都是从乡村社会孕育出来的。 “不仅仅是一个角色承担者,机械地执行与社会结构规定的角色相一致的行为。” [13]在构建个人社会关系网络时,他们以自我为中心,在行动上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他们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与他人建立人为的社会关系。正是由于社会个体“自我”的主动性,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个体传承人与家庭结构之外的“核心传承人”产生了人为的“伦理”关系,即通过“师徒”建立“师徒关系”,他们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主体中的积极推动者。从这个角度看,非遗主体基于生存与传播而形成的社会“圈子”结构的逻辑与策略。发展需求及其为此目的的行为实践,只能放在“差别秩序模式”与“平等差别”的“关系”讨论中才能得到有意义的解释。

综上所述,费孝通的“差别秩序模式”以及围绕其展开的社会学相关理论讨论对于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来看,以“差别秩序模式”为特征的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和人际伦理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差别模式”理论作为理解和分析中国社会基本情感的重要理论工具,也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学的实证研究中。从非遗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社会基础来看,将“差别秩序模式”理论与传承人口述历史实地调查相结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非遗主体的社会组织形态提供洞察和认识:微观层面。 、人际关系的构成以及相关的无形传承体系和机制都将具有积极的学术价值。

作者简介:王拓,苏州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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