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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有关“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问题”的通知
有关“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宜兴人才网2015-04-20

关于贯彻上级有关“落实小型微型企业

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统计部门:

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各类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58号),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也联合转发了省级文件,并就该项工作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部署。为全面贯彻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做好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办法

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在认定过程中,涉及小微企业的行业分类由统计部门负责,并根据申报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界定;小微企业从业人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并根据企业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界定。小微企业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由财政部门负责,并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有关项目中的数据进行界定。

符合标准条件的小微企业申报时,应填写《宜兴市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审核表》(见附件),同时应提交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纳税登记证》、社保缴费凭据复印件和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等相关资料。申报企业先向纳税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申报认定,人社所受理后会同当地财政、统计部门(相关工作机构)进行联合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宜兴市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审核表》相应栏目中盖章并有负责人签字,然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统计部门联合进行复审确认。经认定后的小微企业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扶持政策项目和申领办法

1、培训补贴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经认定后,其新招用初次就业高校毕业生经市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元。申领时,除应提交“小微企业认定表”还应提交所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和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岗前培训相关凭证。

2、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经认定后,凡20125月至201412月期间新招用的毕业年度(自然年度)高校毕业生,只要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为期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高校毕业生五项险种的单位缴费部分。申领时除应提交“小微企业认定表”,还应提交所招用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和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缴费凭据等。

三、其它相关事项和要求

1、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认定的小微企业,仅限于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作为享受其它政策的依据。

2、上级文件和本通知所称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时间应与毕业年度(自然年度)一致,不一致的或非初次就业的不属于本扶持政策范围。

3、经认定的小微企业,符合扶持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培训补贴”和“社保补贴”实行每半年申领一次,并与使用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分开申报,首次申报时,应同时将20125月至首次申报前可享受的社保补贴一并补申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4、各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全面系统领会掌握上级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办法,并安排好人员,明确责任,确保该项工作有序规范落实到位。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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