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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互联网招聘平台所发的《2021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表明,超过半数的女性在求职时遭遇过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的问题,近三成的女性因性别原因受到用人单位的某些限制,还有接近两成的女性为了照顾家庭而中断了职业发展。
通俗地讲,职业上的性别区别对待就是,在那些性别并非必需因素的岗位上,仅仅因为性别差异,对员工设置不同的录用门槛和薪酬标准。相关调查表明,承受这种“严厉审视”的男士数量远远少于女士,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遭遇明显的“性别壁垒”。
在名为“@就业性别歧视监察大队”的公益自媒体平台上,每天都有求职者发布相关内容,这些内容揭示了众多用人单位普遍持有偏见,他们常常在招聘时,下意识地将女性限定在某个看似符合其传统性格特征的职业领域,例如,一些考古、装配以及焊接等工种,明确表示不接纳女性应聘者
还有一些职业,例如司法人员、基础教育工作者、后勤管理,这些工作与体力消耗毫无关联,却标注着“仅限男性”的限定条件
职业挑选的余地很小,参与工作的条件变得苛刻,女性得到的工作机会被逐渐剥夺,在那些有利的职业领域里,她们也得不到对男性求职者那样的特殊照顾。
性别、婚育成为牵制女性职业发展的“玻璃天花板”
根据《2021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女性在职业发展中获得的提升机会不如男性,性别身份和生育状况是重要阻碍因素。调查发现,在需要兼顾家庭导致工作经历不连贯、处于结婚生子时期被无形剥夺发展机会、以及遭受性别偏见这三个方面,选择这些说法的女性数量明显多于男性。这也再次表明,性别、生育安排等和工作水平没有关联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女性的工作地位,成为限制女性事业前进的隐形障碍。
近期,涉及广东某女职员因休产假奖励假而被解雇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注意,也再次将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推到了公众视野中。部分企业为了压缩人力开支,会想办法限制员工的生育选择权,手段包括在生育期间降低职位或薪资,甚至直接解雇,或是迫使员工签署类似“怀孕即需离职”的不平等协议等。部分机构在挑选升迁人选时,将女性排除在外,觉得她们要照料家庭,难以完全投入工作事务。
女性收入不如男性,一方面是因为高层职位中女性比例不高,另一方面是女性常从事的岗位普遍薪资水平不高。
调查文件指出,处于婚姻生育时期的女性中有7.8%遭遇工作调动和薪资削减,有4.1%未能休完法定假期。由于生育开销较大的职场女性,面临失去工作岗位和减弱职业竞争力的双重担忧,因此降低了生育的欲望。女性肩负了更多的性别责任,却因此承受社会的不公平对待和消极评价,时间久了,许多女性可能会为了事业发展而选择不生育,或者为了生育而放弃工作,只扮演生育者的角色,这会造成一种阻碍家庭和社会长远进步的恶性循环。
来源:知乎
法律的逐渐完善 为女性的职业发展护航
根据调查,国内女性劳动者数量达到1.37亿。确保女性享有平等工作的机会,反映了一个国家对于人权重视程度以及民众实际福祉的关照,是执行性别平等政策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长久以来,十分注重维护女性工作权利,不断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项法律条文,确保女性在就业机会均等等层面上的工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项条款明确指出,女性在就业方面享有同男性一样的权利。除非国家有明确规定某些工种或岗位不适合女性,否则在招聘员工时,不能因为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女性,也不得提高对女性的招聘门槛。此外,该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还具体列出了禁止聘用女性的行业。
众多法规政策的严格执行,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和特殊待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禁止包含限制女性职工结婚生育的条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清晰界定了女性职工不宜从事的工作类别,确保女性在生理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四期”内的正当权益等等。
近年来,网络求职与招聘已成为主要途径,其影响力日益凸显。需要关注的是,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推行的《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向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禁止包含涉及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层面的差别对待。相关法律规定的持续细化和健全,将更有力地维护女性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律师强调,以怀孕为由主动离职的书面保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承诺,法律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性别歧视行为有明确的法律后果规定。如果公司有违反劳动相关法规的情况,女性员工应当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利,并且要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进行举报。
拆掉性别歧视门槛 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根据妇联的相关调研结果,职场中女性遭遇性别不公对待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比例仅为百分之二点四;与此同时,在某个社交平台上,探讨如何应对招聘时被问及生育计划的帖子,收获了众多网友的点赞和保存;由于现实困境看似难以突破,许多女性求职者不得不选择顺从环境。
男女平等早已确立为国家方针,但工作场所中的性别不公现象依然断断续续出现,这是多种情况共同造成的。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工作机会均等、消除差别对待,依然困难重重。实现工作机会均等,有助于增强女性自主发展的能力,推动女性地位提升,也有利于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所以,整个社会需要建立鲜明的性别观念,敬重每一位女性,确保女性获得均等的职业发展可能。
另外,政府部门需要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协调男性与女性在就业方面的经济负担,运用扶持政策尽可能协助公司减轻因员工生育所致的经济亏损。就法律制度而言,应当迅速健全法规,颁布禁止工作场所性别差别对待的法规,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受歧视女性提出的申诉、进行调解和作出裁决,同时该机构还需为女性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提供支持。
当前正大力推行法治建设,承担义务的机构必须严格依照规定保障工作机会均等。女性应当勇于对不公待遇表明立场,同时留意收集有效材料,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正当权利。
大众网·海报新闻报道编辑杨童童,整合了全国人大、人民法院报、中国青年报、央视新闻以及浙江省妇女研究中心等机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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