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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通讯员 杨东文 金静)“在你们的证明材料中,你们获得了两次监狱表彰,请简要介绍一下受到表彰的原因。”
“在改造期间,我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近日,在江苏省宜兴监狱,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案件巡回法庭正在进行,50余名服刑人员参加听证会。宜兴监狱宜兴市检察院检察室主任吴晓新出庭督导服刑人员高某减刑案件,并在巡回法庭与高某及监狱刑罚执行机构进行面对面询问关于所提供的相关证据。
2012年5月,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自进入宜兴监狱服刑以来,未曾减刑、假释。去年以来,由于他在监狱劳动岗位上表现突出,考核积分均达到监狱行政奖励标准,两次受到监狱表彰。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请求减刑11个月。由于高某的犯罪行为被定性为“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他成为宜兴监狱今年通报的388名减刑、假释罪犯中的4名“三类犯罪分子”之一。
在取证、质证过程中,吴晓新与同监区其他服刑人员、监区民警、监狱当局核实了高某受到监狱表扬的时间、具体情况等细节。由于庭审准备工作已提前做好,吴晓欣表示,高某等人的相关减刑材料在庭审前已得到核实。法庭讯问进一步证实了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法庭调查结束后,吴晓新代表监察检察院当庭出具检察意见书,就请求减刑的实质条件、请求减刑的程序、是否构成犯罪的种类和范围等问题提出了结论性意见。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与普通案件由中级法院直接审理并书面裁决不同,这是第一次检察院、法院、监狱共同参与,当事人到法庭当面讯问。 ”吴晓欣说,“审判是在监狱里进行的,该案保证了减刑、假释从提交到最终判决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检察院的全程监督。应该说,把握比较准确,审查更加严格,该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公平性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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