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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提醒求职者防范求职招聘服务领域十大典型陷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提醒求职者防范求职招聘服务领域十大典型陷阱
来源:网络整理2024-11-05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连接着千家万户、民生。人力资源市场作为劳动者就业的主渠道,对扩大就业、优化人力资源流动和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个别不法分子在人力资源市场设下诈骗手段,以招聘为幌子对劳动者进行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求职者刚刚步入职场,有的则渴望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他们防范意识不强,容易陷入招聘陷阱。为帮助求职者有效识别诈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整理总结了求职者十大典型陷阱。求职招聘服务领域分为四大类,并分析了其主要特点。并提供典型案例和防范技巧,为大学毕业生等求职者提供提醒,帮助他们安全、高效地找到理想的工作。

第一类非法就业中介陷阱

1、招募“黑中介”。一些没有相关资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利用、伪造相关资质的“黑中介”非法从事职位介绍、岗位招聘等中介服务活动。有些公司本身甚至是虚构的。这些“黑中介”大多无法提供真实、合法、“可靠”的就业机会。他们经常打着介绍职位的幌子,以“轻松高薪”、“快速升职加薪”为诱饵,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各种手段骗取求职者的钱财。

案例:求职者小周大学毕业后渴望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经人介绍,我在网上与中介机构A建立了联系。 A机构表示,支付6.5万元代理费,可以安排小周到B集团做销售人员,月薪2万元,另加提成。小周在A机构的网站上没有看到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当他询问情况时,A机构搪塞说许可证正在办理中,所以肯定没有问题。碍于朋友的青睐,小周也没有多说,很快就与A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并支付了代理费。随后,A单位通知小周,B集团因故不再招聘,并安排小周去另一家C公司工作。小周加入C公司后,发现自己的工资只有4000元,日常工作压力很大。工资很高,而且他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情况与最初介绍的完全不同。当小周想要要求A机构推荐另一份工作或退还中介费时,却发现已经联系不上A机构了。

防范提示:根据《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活动和网络招聘服务,必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机构应当继续在其网站首页、移动互联网应用等显着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链接相关信息标识。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从事专业中介活动的“黑中介”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求职者通过互联网或线下中介服务机构求职,应选择合法且具有正规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定要检查是否取得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最好选择诚信度高、操作规范的服务机构。不要只相信中介机构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在确认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签订正式的服务协议。一旦遇到“黑中介”,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如果您的个人财产、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保留相关证据并立即报警。

第二类招聘收费陷阱

2、入职前先交钱。中介机构在介绍工作之前就以各种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费用,这是最典型的招聘陷阱。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是以保证金、保证金、认证费、服装费、材料费等形式收取金钱,然后用各种苛刻的要求迫使求职者自愿放弃求职或离开他们的工作,所缴纳的费用不会以任何理由退还。 WHO。此类骗局往往有几个特点:该职位承诺薪资高、工作轻松;对学历和工作经验的要求很低;面试流程简单,很容易通过;这些费用很紧急,而且名称看似不同,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不合理又合法。

案例:求职者小李在某招聘平台上看到A公司的招聘信息,根据信息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加入了应聘QQ群。该群主声称,A公司的招聘工作是由B机构承担的,B机构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向所有应聘者收取一定的押金。小李上网查询了A公司的资质,是一家比较正规的公司,所以没有核实B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资质信息。他缴纳了押金、工号费、马甲费、培训费、任务押金,共计2000多元。 。但小李刚付完钱,就被QQ群主拉黑了。

3、求职“内部推荐”。一些中介或个人声称与世界500强、大型国企等知名企业合作,拥有内部推荐权。求职者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通过他们提供的专业咨询或特定渠道顺利获得金融、互联网等。来自热门行业公司的高质量报价。然而,这些“内部晋升”和“保证offer”的承诺往往很难兑现。有些求职者因符合相关职位要求而被录用,而这些机构却将他们占为己有;如果求职者没有录用,这些机构就会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退还求职者的相关费用。

案例:求职者小刘拥有国外大学硕士学位。回国后,由于对国内求职情况不太了解,他在网上找到了一家职业介绍所。该机构表示,它“有资源”确保他获得一流互联网公司的录用通知。为此,小刘支付了16999元的服务费,但中介机构只为他提供了两门修改简历的普通课程,并提出各种敷衍要求他尽快入职。后来,他干脆失去了联系,承诺的报价也更加无迹可寻。

4、招募“常规贷款”。不法分子与无良网贷平台勾结,“挖掘”车贷、美容贷等新招聘陷阱,主要欺骗刚毕业不久、初入职场、急于找工作的求职者。

案例:求职者小王在招聘平台上看到招聘卡车司机的信息,“开卡车拉货,有C1驾照就够了,月保证收入2.8万元”。采访中,该公司承诺收入会有保障,但前提是必须在平台上购买一辆车厢长度为4.2米的卡车。只要你买了卡车,就可以和他们合作的物流公司签订合同。然而,在付了4万多元的首付,并办理了36个月的抵押贷款(共计12万元)买了一辆轻卡后,小王发现自己既没有货物,也没有工作可做。最终,他不仅没有赚到钱,还借了巨额贷款。

5. 入职培训与付费培训捆绑在一起。一些培训机构或中介公司以招聘为名,变相招收学生,以高薪、名企职位为诱饵,吸引求职者。面试时,求职者会被告知“工作能力不足”、“职位有资格限制”等理由。要求进行上岗培训或认证培训,并承诺完成培训后上岗工作。求职者缴纳培训费用后,此类培训机构并未提供承诺的岗位,或者在求职者上岗后立即以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等理由将其解雇。有些企业向求职者收取培训费后,立即消失。

案例:A公司在某招聘平台以“高薪+零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员。小高被高薪条件吸引,提交了简历并参加了面试。面试后,A公司以小高所学专业不适合他为由,要求他参加公司组织的自费培训,方可正式录用。没有多想,小高在入职前的“实习期”就签了《协议》,培训费高达数万元。后来,小高逐渐发现,公司提供的培训都是网络视频网站上的在线课程,长期没有安排实际工作。最终他因为种种原因没能度过实习期。这时,小高才意识到,自己花了很多钱去“培训”,而不是找工作。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提供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用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寻求以招聘的名义谋取利益。不当利益。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个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此类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收费行为大多涉及虚假招聘、骗取财物等。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不得开展或者参与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 “内部推荐”、保底优惠等收费大多是虚假宣传,涉嫌违法违规。求职者千万不要抱着“走捷径”、“靠关系”的心态相信骗子的话。应通过正规的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等人力资源。通过服务机构或雇主的官方网站申请工作。求职者应提前通过第三方平台等渠道查询拟应聘企业的相关资质。只有在求职过程中,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租用或购买各种工作设备或缴纳金钱或贷款时,才能安排职位。 ,应果断拒绝,以免上当受骗。员工培训费用一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求职者一定要警惕“卖狗肉给羊头”的陷阱,谨防被骗去培训费,浪费时间和精力。最终我什么技能都学不到,更谈不上找到理想的工作。如果求职者落入诈骗,请记得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报警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第三类陷阱是以招聘为名,引诱他人从事违法活动。

6、兼职“刷单”。犯罪分子通常会在一些知名网站、论坛以及各类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预制的招聘信息,并使用“高薪紧急招聘”、“无需学历”等词语来博取关注。求职者一旦点击链接,就会被要求通过添加QQ、微信等方式进一步“单独聊天”或“详细讨论”,逐渐暴露更多个人信息,并被诱导下载诈骗APP。求职者一旦落入陷阱,前几次刷单就能轻松赚到几百元,然后预付更多金额以获得更高比例的佣金。直到相当数量的自有资金转入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后,才会被对方迅速封杀。

案例:A公司冒充正规企业,在招聘平台发布“文员”职位招聘信息,声称“可以在家工作,每天工资高,月入一万多,轻松、自由地工作。”求职者小赵在网上向A公司投递简历后,很快就被告知可以进入工作试用期,并被要求下载APP从事“骗薪”工作。这份工作要求小赵在各大电商平台购买指定产品。大部分产品都是充值卡、网络服务等虚拟产品。小赵购买商品后,需要通过付款截图和订单号联系公司,获取福利。起初,小赵还能获得少量利润,但当他提高订购的商品价值时,却被公司告知,由于系统或银行问题,钱暂时无法退还,他需要多下几单才能一次性把利润返还。由于小赵想拿回货款本金,获取利润,结果被骗了更多钱,最终损失了数万元。

7.传销“吸引新客户”。传销组织具有收取入场费、招募人员、金字塔结构盈利模式等典型特征。近年来,在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下,一些传销组织转而设置线上招聘陷阱,吸引新人,向线下发展。此类传销组织在招聘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以“勤工助学”、“兼职招聘”、“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求职者。一旦求职者落入陷阱,传销组织就会要求支付一定费用或购买某种产品,并布置各种“促销任务”。这类传销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误导性,而且往往通过网络招聘等方式实施,进一步增加了其隐蔽性。

案例:某公司自称电信服务代理商,在网络招聘平台上广泛发布招聘信息。公司聘用所有应聘者,要求他们入职时办理5G通讯套餐员工卡,月费159元,押金1440元,合同期24个月。应聘者唯一的工作就是招募不少于10名新人,以便继续线下发展。这起案件让不少人上当受骗,有的受害人甚至深陷其中。即使公司被打击后,他们仍然没有想到自己陷入了骗局,从事了违法活动。对此,有关部门向受害人讲解国家禁止和打击传销的法律规定,分析传销的陷阱及其严重危害,让受害人认识到传销无论如何包装、改造,都无法改变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本质。

8.色情招募。此类招聘陷阱的对象多为年轻女性,往往以招聘“行政秘书”、“生活助理”为名。有的还打着招募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为幌子,或明或暗地要求“特殊陪伴”。 “专门服务”等,实质上是要求女性求职者从事色情服务。

案例:A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发布“高薪客房服务员招聘”信息,并明确“欢迎26岁以下、身心健康、能自由自在地度过时光的美女应聘” ,面临各种困难,需要高收入。”年轻漂亮的女孩小丽应聘后,被A公司的招聘人员邀请到酒店房间进行“面试”。虽然工作经验不多的小丽觉得面试地点和方式很不合适。有点奇怪,她还是抵挡不住优厚条件的诱惑。去面试了。采访中,A公司的招聘人员神秘地说:“我们正在招聘高薪职位,美女应该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还提出“起薪为每月5万元至10万元,包括吃住、日薪”。他们还提供非常诱人的“福利”,并不断询问“是否已婚”“是否有男朋友”等个人隐私信息。这时,小丽意识到这份工作“不容易”,于是她巧妙地找借口及时离开,避免了受到侵犯。

9. 盗用个人信息。一些不法分子以招聘为名,打着“高薪兼职”、“点击返现”等幌子,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诱导应聘者办理银行卡、手机卡或注册APP账号。这些银行卡、手机卡或支付账户将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一旦涉及相关信息,持有人将受到直接牵连,带来个人信用损害或相应法律责任等风险。

案例:A公司在招聘平台上发布“兼职轻松,只需要身份证,十分钟就能搞定,薪资丰厚”等信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小何加了自己的QQ号,申请了这份工作。对方告诉他,加入公司后,他的工资会通过公司内部平台转入工资卡,但面试前,他必须下载一个APP并绑定银行卡。小何答应了,但没想到,在采访到来之前,他接到了公安部门的电话,告知他名下的银行卡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并要求他配合调查。这时,小何突然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和利用。

防范提示: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信息技术手段,以招聘为名,诱骗求职者从事各种违法活动,已成为近年来较为常见的诈骗手法。对此,求职者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择业理念,擦亮识别骗局的“眼睛”,掌握防范陷阱的“招数”。 “看起来很棒”的招聘信息,遇到“天上掉馅饼”这样的“好事”,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查、多问、多准备,谨防“踩雷”、“踩雷”。陷入陷阱”。一旦求职者受到欺骗或伤害,请立即报警求助,并可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并向相关中介机构举报。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种合约陷阱

10.“棘手”的合同。求职者在找工作时还必须谨防劳动合同陷阱。有的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在签订合同后不给劳动者一份合同文本副本,有的签订的合同缺乏岗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具体信息。劳动者上班后,特别是发生一些纠纷时,用人单位可能会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相关条款为由,拖延或拒绝支付工资。

案例:求职者小吴在某招聘平台上看到A公司发布的普工岗位招聘信息。他来公司应聘后,相关管理人员明确表示,他的月薪是2万元。小吴加入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以少缴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在合同中注明月薪8000元,并口头承诺剩余部分将通过补缴的方式补足。住宿费、煤气费等。小吴渴望加入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认为小吴不完全胜任该职位,要求他尽快离职。小吴要求公司将原来规定的月薪2万元改为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并另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该公司辩称,应以书面合同为依据,并遵循月薪8000元的标准。进行相应的补偿。

温馨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一份。劳动者在加入公司前必须仔细阅读并签署劳动合同,特别是涉及个人权益的关键条款。这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对于非全日制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应注意保留最初签订协议时的相关信息。如因故无法签订合同、协议,遇到纠纷,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通过正规渠道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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