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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求职被盘问婚育等就业歧视何时休?劳动法如何保障权益?
求职被盘问婚育等就业歧视何时休?劳动法如何保障权益?
来源:网络整理2025-11-04

“结婚了吗”“刚毕业应该还没生孩子吧”“要二胎吗”……

【拆除隐形就业门槛 ①】求职被盘问“婚育”,性别歧视何时休

就业乃是最基本的民生,其一头连接着万家灯火情况,另一头关联着发展大局态势,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就一定要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状况,进而向着每一位劳动者给予平等的就业机会条件。

然后,于实际招聘进程之中,好多求职者依旧遭遇好多不同样式的就业歧视:存在“只要男性”这种性别方面的歧视,有着把985、211院校用作硬性条件的学历歧视,还有拒绝录取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的健康歧视,另外是只招录35岁以下人员的年龄歧视等等 。

我国劳动法作出规定,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益,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权利,劳动者就业时,不会因民族不同而受歧视,劳动者就业时,不会因种族不同而受歧视,劳动者就业时,不会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劳动者就业时,不会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有关部门多次发出文件,严禁招聘内容含有歧视性。一些用人单位采取更为隐蔽方式,把求职者拒于门外。

这些隐形的就业门槛,打击了求职者自信心,侵犯了个人平等就业权,破坏了就业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为推动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即日起,本版推出《拆除隐形就业门槛》系列报道,敬请关注。——编者

不久前,张岚岚即将硕士毕业,在招聘平台上向家在沈阳的一家互联网企业的销售岗位投递了简历,之后收到了婉拒的回信,回信内容是:“温馨提示,该岗位工作强度大并且需要临时加班、出差,比较适合男性。”

“这种隐晦的暗示,和‘仅招男性’,二者究竟是有啥区别呢?”之后,她朝着那个招聘平台去投诉,声称自己遭遇了就业性别歧视,然而却被平台给驳回,究其原因是“证据不足” 。

记者在采访时有所发现,不少用人单位并不会公开表明只招收男性,而是改为隐晦地去暗示女性在入职、工作以及晋升进程当中存在困难,甚至还会打听婚育状况,导致就业性别歧视从公开转为暗自。然而要去除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仍然需要构建生育成本社会化分担机制,为女人打造更加包容更加友好的就业环境。

隐蔽“考察”婚育情况

张岚岚和宿舍同学聊起求职情况,这时,她发现大家都被委婉问过婚育状况,比如“结婚了吗”,又问“刚毕业应该还没生孩子吧”,还问“要二胎吗”等等,有同学被要求填写包含配偶及子女的家庭关系,另外有同学被提示“单位只有男性值班室”。

实际上,存在着像张岚岚以及女同学们这般的求职遭际,这类情况并非稀罕少见。就在不久之前,其智联招聘公布了一份有着3.9万名职场人士参与其中的《2023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有61.1%的女性于求职之际被问及婚育状况,这一比例远远高于男性的21.5% 。

记者知晓,一些用人单位于招聘启事以及招用环节,虽未限定性别,然而在面试等进程中,却隐秘地“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且将此当作其能否被录用的关键因素。

“门槛”不但在职求时期存在着,而且在女性职业生涯不同阶段贯穿着呢 ,何时结婚呀,何时生小孩呢,这些都成了女性在职场里难以回避的问题哟 《报告》指出了,跟男性相比较而言呀,婚育是女性职业发展的一个大障碍呢,特别是育龄女性这个群体 。

当刘淑君谈到职场妈妈所面临的晋升障碍时,她觉得自己是很有发言权的,她从事的是会计工作,她连续三年都被评为部门优秀员工,然而从职员晋升到副部长,她花费了11年时间,部门里其他同事基本干3到5年就会获得升迁机会、。

隐形就业门槛_职场歧视_就业性别歧视

刘淑君生育第一个孩子休产假时,公司着手招新人接班,她产假没休完就匆匆返岗 。“公司总觉得我孩子小需要照顾,迟迟不给晋升 。”小儿子3岁后,她的晋升被提上日程,公司给出附加条件,要求“工作时间尽职尽责,非工作时间也可应酬和工作” 。

隐形增加维权取证难度

始终以来,我国对妇女就业工作极为看重,借由持续完善法律法规,颁布政策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劳动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同样有此规定,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给出了更多保障,归结了5类易发生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并加以禁止,包括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能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

法律层面这般予以重视,并且规定得颇为细致,可是为何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依旧得不到杜绝呢?

上岗以前讲好是适岗三年呢,可还不到半年就生娃了,而且三年生了俩。记者从工作13年的HR陈勇那儿,听到了源自企业方面的压力。他觉得,女性就业存在歧视主要的原因在于,企业觉得女职工会因为生育这件事“耽误”更多的时间以及精力,致使工作参与度还有劳动效率降低,在无形中增加了用工成本。

投诉遭驳回后,张岚岚没再接着申诉,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电话沟通时明确讲“只招收男性”,但她没录音留存证据,“仅靠邮箱回信,有些证据不充足”,隐形的就业歧视加大了劳动者取证的难度,再加上多地对此行为的惩处机制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着就业性别歧视。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法律专家孟宇平称, 当前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相关条文,分散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之中,缺乏保障实施机制,有人表示,虽可用侵犯名誉权起诉存在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但因维权成本问题,实践中不易实施 。

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有针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一些省市明确了行政处罚标准,今年初,北京市人社局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存在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的情况,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

陈勇觉得,显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容易被识别出来,惩处它也会有效果,然而对于隐性侵权行为,“仅仅依靠加大惩处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对用人单位而言,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追求的无非是员工队伍保持稳定,以及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有关部门在加大对就业歧视行为惩处力度之际,还应当把企业利益诉求考虑进来。通过政策引导这一手段让其规范自身用工行为。陈勇提出的建议是采用奖罚并用的方式。对于严格落实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企业予以奖励。或者给予税收优惠方面的便利。再或者在房屋租赁等层面给予政策倾斜。以此提高企业招用女职工的积极性 。

一些用人单位老是觉得招聘女职工会增添负担,而上述那个《报告》表明,不少职场妈妈比别的职场女性更有拼搏精神,48.5%的受访职场妈妈每天工作9小时以上,这一比例高于未婚女性的34%、已婚未育女性的39%,54.7%的受访女性觉得,推动性别平等的核心要素是“企业和社会对生育负担的承担”。

孟宇平有这样的看法,就是要去纠正就业性别歧视,并且防止其出现,还需要建立起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一方面呢,政府部门得切实承担起保障生育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托幼机构的建设力度,帮助女职工在工作以及家庭之间做好平衡,提升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要通过运用财税补助政策、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等渠道,适度分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生育成本,进而为女性求职者营造出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以及环境。(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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