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人才网
宜兴职场资讯
宜兴招聘公告
正文: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管理办法及招工安置标准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管理办法及招工安置标准
来源:网络整理2024-10-16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单位农业富余劳动力的招收和安置标准:

征地后人均剩余商品菜地不足267平方米;人均水田面积不足533平方米;人均旱地不足666平方米。招用职工人数按照本单位劳动力与耕地面积的比例计算。

承包地被征用且符合招工条件的农民,在招工总量内优先安置。

第三条 国家征用土地,导致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达到用地标准,被征地单位无法自行安置的,用地单位可以组织征用和安置。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招收和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安置,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划拨给接受安置人员的单位。

征聘安置补助费城市规划区内每人11000元,规划区外每人8000元。

第四条 招用的职工一般安置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以安置在全民所有制单位。

第五条 被征地单位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村民委员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个单位。

被征地单位劳动力是指参加被征地单位工作的男性16岁至65岁、女性16岁至60岁的劳动力。

第六条 招收工人的条件:

(一)身体健康、男16岁至49岁、女16岁至39岁在被征地单位工作的居民。

招收人数超过符合招收条件劳动力20%的,招收年龄延长三年。

(二)征地后,被征地单位注销或者被征地单位剩余土地不超过原土地10%的,征用年龄男性为16周岁至59周岁,女性为16周岁至49周岁。女性。

(三)与当地农民结婚但户口未迁移且婚后在被征地单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可享受招工待遇,户口可迁移至被征地单位所在地。被征地单位。

第七条 招用职工的户口,根据被征地单位所在地户口性质,转为城镇户口或者城镇户口。征地后两收入者子女和丧失劳动能力由职工赡养的老年人“农转非”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技术人员、被征地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以及被征地冻结户籍或者签订征地协议后自行搬入的人员,不属于招聘安置范围。

第九条 录用工人需到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因身体状况发生纠纷的,劳动部门将按照农民安置相关政策处理。

第十条 招用劳动者录用后的工资福利,根据其技术水平、农业劳动年限等,与用人单位同期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相比,进行考核。由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现行劳动工资政策执行。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按照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考核。

第十一条 在考核招收的职工、县、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工资时,招聘时担任相当于村级领导、副领导职务且连续任职十年以上的,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民助理农艺师。对于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其工资可能略高于同期参加的普通工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企业亏损不能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的,为照顾招用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自招用之日起五年内按照核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工人们进入工厂。 。

第十三条 被录用人员参加工作的时间自批准录用之日起计算。为照顾被招用员工的生活,在享受用人单位员工工资晋升、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时,可按照同期参加农业生产和劳动的时间进行待遇。同期参加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 招收的职工参加农业劳动的时间,从实际从事农业劳动的时间计算。参加劳动力时未满16周岁的,从16周岁开始计算。外地转移的农民,两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参加劳动后,因犯罪、劳动教养而服刑的时间不计入农业劳动时间,前后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招用职工参加工作后达到退休年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办理退休手续、计算退休生活费时,可按工龄十年办理。

第十六条 招收指标内符合招收条件的农民需要个体经营的,必须申请与征地单位签订协议。经乡镇政府批准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征地单位一次性提供自营安置资金。城市规划区内每人8000元,规划区外每人6000元。具有户口的个体工商户,享受与招收人员同等待遇。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不得个体经营。

第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撤销。不符合招用条件的农业劳动力,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超过录用年龄并在原取消单位享受退休待遇的,城市规划区内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75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人发给生活补助费。每月给予生活补贴。费用是六十五元。原退休待遇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原规定支付。

(二)在用工年龄内因病、伤残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可按照超龄劳动力安置办法办理。

(三)无人赡养的独居老人,在原单位退休金基础上,每人每月额外发给生活补助费10元。

(四)因公致残、因公死亡人员的家属赡养费,按照原协议执行。本人或者死者家属要求一次性办理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死者家属。

上述生活补助费由原取消单位从土地补偿费和原积累费中支付。不足的,由征地单位给予补贴。生活费按照平均80岁计算,一次性发放给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按月发放给本人,直至死亡。丧葬费在死亡后一次性支付,标准为三个月的生活费。

退休人员生活费一次性发放,不再额外发放副食补贴、煤粮补贴和医疗费。

第十八条 被征地单位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提交征用名单。逾期不能提交招聘名单的,招聘名额无效,征地单位将按规定向被征地单位发放生活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征地批准后,征地单位应当在提交征用名单后1个月内办理征用手续。逾期无法办理的,按招收职工人数每人每月80元发放招收职工生活补助费。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招聘手续的,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直至申请受理为止。完成招聘手续。

第二十条 占用招聘名额,招聘本规定规定以外的人员的,招聘无效。手续已办妥的,招聘人员将被退回,不再更换,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沉阳市国家建设招收农民试行办法》(沉政发[1985]158号)和《关于修改补充《沉阳市国家建设农民征用办法》的通知》 《国家建设招收安置农民试行办法》(深政发[1989]10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前按原规定核定的工资水平保持不变。

温馨提示:本内容地址http://m.yxrczp.com/article/articledetail-813.html转载请注明,以上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管理办法及招工安置标准资讯信息来自宜兴人才网(宜兴地区最大的宜兴人才网宜兴人才网

 
 ©2003-2020 宜兴人才网  
客服电话:13856358653  QQ:3042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