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几种常用的绩效评估方法及其优缺点,你知道吗?(9-13)
- 几种常用的 绩效评估 方法 及其 优缺点 班级:物流072 姓名:张晶 学号:07040
为鼓励人才留在公司长期稳定工作,
某公司向特定范围的员工发放低息贷款。
一员工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
还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这样
一起企业与员工间因借款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任职于某融资租赁机构,2018年11月,该机构与李某签署了《员工购房借款合同》,商定由机构向李某提供100万元用于李某购置房产,借款利率为年率2%,利息总额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五年,借款本金及利息需在还款期限结束后5日内整付清偿。
此外,借贷协议里面说明,职员需要把房产购置文件或房产归属证明的影印件交给企业。若职员在还款日到来之前或者钱款(附加费用)还未还清时提出辞职,公司能够终止借贷关系,并且要求职员马上把借款原数和依照银行当时商业贷款的利率该付的利息还给公司。若职员违背规定动用资金,或未准时偿付,又或拖欠不还,企业可以要求全额退还,同时依据金融机构同期商业借贷的利率追加滞纳金。
李某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纠纷被提交到法庭处理。在借款约定的期限内,李某始终没有向公司支付过任何借款本金、利息或超出约定期限的利息。因此,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所有拖欠的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那份《员工购房借款合同》是合法且有效的,李某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已经违反了约定,因此法院裁定李某需要还给公司本金一百万,加上利息十万元,还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李某不服,以公司借款行为无效、其不应支付利息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员工购房借款协议》签订及执行的全部情况,某融资租赁公司放款的目标仅限于李某等少数特定员工,借款的接受者有明确的范围而不具备公开性。
就公司借出资金的数量而言,福利性借贷在公司自有资本中所占的比重不大,而且所使用的资金属于企业自身的结余资本,因此不会对企业的正常运作造成干扰,也不会增加业务上的潜在风险,此外,此类贷款在审批发放时,借款方必须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使用资格,并且需要通过企业内部设置的严密审核程序
此外,借贷合同规定的利率为每年百分之二,整个借款期间仅需支付资金占用成本,待期限届满时再行归还本金与利息,此利率水平较之同阶段银行商业信贷的费率要低,契合法规要求,由此不能认定该借贷活动带有获取利润的性质
上海金融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该企业作为雇主,向符合资格的职员提供资金周转,这一行为没有违背国家相关法律中的强制性条款。初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法院决定不接纳李某的再次诉讼请求,决定维持之前的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余甬帆
上海金融法院
综合审判三庭
三级高级法官
关敬杨
上海金融法院
综合审判三庭
一级法官助理
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为了挽留人才,增强员工满足感与归属感,常常针对关键岗位人员给予包括医疗保障、养老方案、职业发展支持在内的多项福利措施。必须留意的是,公司施行这些福利手段时,务必在法规准许的框架内开展。为此,企业需在以下步骤对“福利贷款”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环节一:目的审查
企业推行“福利性借款”旨在减轻职员在购置房产、接受教育、抚养多个孩子等领域的财务压力,但不得借“提供福利”之名,实为达成借款任务或资金筹措目标,此举或会借助非正当途径实施放贷,从而形成违法行为。
环节二:意愿审查
企业发放补贴性借款,务必基于职工确实的借贷意向及其偿付实力为前提条件。倘若单位强迫职员接受信贷,即便利率较低,依然不属于正当合法的借贷活动。
环节三:比例审查
依照相关规范,国内对机构发放信贷有专门条件,金融租赁组织等非银行单位没有借贷资格。所以,公司拟定福利信贷办法前,需要预先核算好借贷数额,明确资金用途,以及占企业自有资本的比重。倘若公司借用资金占绝大部分,便可能形成营利性借贷,把福利性贷款转变为违规行为。
环节四:风控审查
要控制“福利贷”回收的风险,公司需要确认员工信用记录有无污点,也要看员工是否有其他能够增加贷款可信度的保障。在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里,应该清楚写明借钱的要求、能借多少钱、借多久这些方面,还有如果员工离开公司后怎么还钱这些情况。另外,把钱发出去的时候要单独记一笔账,独立管理,防止账目不清造成麻烦。
环节五:收益审查
企业推行“福利借款”并非完全为了赚钱,如果相关借款协议中规定的利息率或者逾期利息率远远超过同期各家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和逾期利率规范,就很难与“福利”相联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借款人需依照约定时间交付利息,若利息支付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清晰,即便参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无法明确,借期不足一年的,应在归还本金时同时结清利息;借期超过一年的,每满一年就要支付利息,剩余不足一年的部分,同样在归还本金时一并结清。
借款人须在约定时限内归还借款本金。若借款时长未作约定或约定含糊不清,且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相关条款仍无法明确,那么借款人有权随时归还借款;同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一个合乎情理的时间段内归还借款。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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